{顧客須於作出任何付款前細讀本“重要責任及細則”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當顧客付款後將視為接受所有條款及條件}
1.「本公司」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輪、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或娛樂項目,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乃按照獨立第三方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下簽發及安排。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顧客同意及接受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接待單位最終的安排,不會造成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顧客同意及接受僅向擁有、管理或控制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或索償,不論交涉、追討或索償結果如何,不會及不得要求「本公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及放棄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
2. 航空公司、遊輪公司、酒店、海外遊學課程舉辦機構及其他旅遊機構之服務,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凡參加本行程書內旅行團之顧客如遇有財物損失、意外傷亡、或天災人禍、機器失靈、交通延誤、失火、罷工、戰爭、政局不安及政府更改條例而招致損失額外費用時,「本公司」一律對此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不得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請顧客自行安排及確保有足夠的保險覆蓋該情況下損失。
3.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前,應參閱相關外遊警示(如有的話),但離港外遊與否,純屬個人決定,有關警示請參閱 http:// www.sb.gov.hk/chi/ota/。在此情況下,顧客決定不離港外遊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本公司」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旅行團。
4. 自備機票的顧客須自備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有效出入境簽證、國際機票、所有內陸機票、保險及個別路線之交通安排。顧客必須於指定機場集合外,在安排自定行程及付款發出機票前,必須先與「本公司」取得書面確認出發日期,否則因擬定日期沒有出團而需重新編定行程,安排調動更改酒店、遊輪及所引致的損失,額外費用及一切與航空公司安排調動改機票的事宜,由顧客自行承擔及處理。自備機票的顧客需注意,如團體航班,因天氣問題、機器失靈或其他未能預知之情況下延誤或取消,而令團體未能按時到達或因情況需要而更改目的地,顧客將不獲任何退款及需自行前往最新之集合地點。
5. 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有權在旅途中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屆時費用將酌量增減,各參加旅遊之顧客同意及接受最終的安排及不會視這最終的安排當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本公司」旅行團所採用之團體機票/船票,必須跟團往返,如顧客要求延期逗留,「本公司」當盡力為顧客代訂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惟顧客須繳付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但不論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確定與否,顧客不得藉此退團或要求更改出發日期。延期逗留後回程日期一經確認,一概不能更改,除經在航空公司允許更改情況下,每人每次需繳手續費港幣1,000元,另補機票差額。顧客同意及接受當延期逗留開始時,「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延期逗留期間之費用、責任、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均由顧客自負,概與「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等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6. 參加不同行程天數並合併出發之旅行團,按行程首先回港之旅行團,於旅遊地回港當日將不獲派領隊隨團,只由機場助理安排乘專車前往當地機場,顧客須自行乘指定航機飛抵香港。
7. 顧客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8. 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船票/酒店或觀光項目,均屬團體訂位,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不論任何情況下而未能使用概不退回任何款項,不會安排其他替代行程。
9. 顧客須遵守到訪國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風俗、入境或運輸的規定。「本公司」對顧客任何違反到訪國家的法律的事情,概不負責。
10. 顧客須遵守合理的行為標準,不得威脅、攻擊或恐嚇其他顧客。顧客必須依從導遊或其他獲授權者有關安全事宜或依照時間表的合理指引。以旅行團整體利益至上,若其中任何顧客不遵守合理而適當之行為標準,或不遵守應有謹慎措施及安全規定,將被視為違約,顧客同意及接受「本公司」有權終止顧客繼續參加旅行團及「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被終止繼續參加旅行團的顧客,將不獲退款,「本公司」亦不再對其負有責任。
11. 遊輪公司或「本公司」有權因應當日遊輪泊岸時間及當地天氣、交通情況而更改所有岸上觀光行程之項目,顧客同意及接受遊輪公司或「本公司」有最終的決定及不會把更改岸上觀光行程當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顧客不得向遊輪公司或「本公司」追討或索償。
1. 攜帶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到「本公司」。由於個別國家之出入境條例有別,建議顧客之旅遊證件於「旅遊地回程日」需有半年有效期。旅遊證件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境印或入境簽證。參加中國旅行團者請提供回鄉証副本。
2. 「本公司」根據顧客提供所持有旅遊證件內之資料進行訂位手續,包括機票、船票、車票、酒店、保險等。如顧客於報名後更改旅遊證件資料,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因更改旅遊證件資料會導致其訂位須重新辦理,顧客必須繳付其間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3. 報名須繳交訂金每位,以作保留客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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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必須自行選擇購買適當的旅遊保險;顧客有責任及必須閱讀和理解保單內的條款細則,及應確保符合保單上的條款及條件。如於旅行團出發日期14天前未能提供旅遊保險資料者,本公司保留取消相關訂位之權利,並從所繳團費中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6. 請保留收據,以作特殊情況下退款之憑據 (包團除外)。
7. 年齡未滿21歲的顧客須符合下列報名需要: - 15歲以下: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 - 滿15歲而未滿21歲: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則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8.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9. 如團號已標示「已成團」代表該團號已有足夠人數成團或已預訂機位。但出發與否還受其他因素影響,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若本公司最終決定該團號不能出發,「本公司」將按旅遊業監管局相關指引作出安排退回團費。
10. 若有任何旅遊查詢,請致電 2868 0893。
1. 機票-來回經濟客位團體機票。
2. 酒店-根據行程表內所列或同級酒店,房間是以兩人共用一雙人房為原則。
A) 若團體報名而有單數之同行者未能共用房間時,「本公司」會因應實際情況而要求顧客繳付單人附加費,顧客不得異議。(適用於指定團別及包團)
B) 如單人報名,須繳付單人房附加費。
3. 交通工具-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交通工具下,採用空氣調節遊覽巴士或旅程表內所列之各式交通工具。
4. 膳食-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下,顧客將獲安排旅程表內所列或同類食肆。
5. 遊覽節目-各項遊覽節目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下,均盡量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跟隨旅遊程表內所包括之遊覽活動。
6. 華藉專業領隊隨團出發。(每團之出發人數以不少於 10人為原則,在特殊情況下,若人數不足10人「本公司」將不派領隊隨團出發,將由當地導遊接待。)個別景點或國家提供之導遊為英語或華語。
7. 0.15%電子印花徵費。
1. 旅遊證件、各國之入境簽證費及針痘紙費用。
2. 給予領隊或導遊或司機之小費。
3. 各國之機場稅、港口稅、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稅。
4. 超重行李費用。
5. 凡美國及加拿大境內之內陸航班的寄艙行李費用 (註:不同航空公司的行李及手提行李之條例有差別,以該航空公司條例為標準。)
6. 代航空公司或政府收取附加費、稅款或其他徵費服務費每位不多於港幣250元。
7. 一切私人性質之費用。
8. 所有行程以外之觀光節目。
9. 因私人、交通延阻、罷工、颱風或其他情況而「本公司」不能控制所引致之額外費用。
10. 旅遊保險。
1. 行程內所涉及之費用乃根據當時國際貨幣兌換率而訂定。
2. 鑑於燃油漲價或外幣浮動,「本公司」保留調整費用之權利。
3. 「本公司」當盡力根據行程安排所有酒店,但「本公司」有權視乎當時實際情形作出更改,如遇展覽會,滑雪期間或特殊情況下,將住宿鄰近城市之同級酒店代替。
4. 如遇節日,行程之任何景點因假期或任何原因情況下而關閉或休息或特色餐被取消,本公司及其他旅遊代理人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
5. 若顧客因簽證問題而不能成行,「本公司」有權就所繳之訂金團費中扣除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包團除外)。
6. 當地參團之團費不設任何優惠。顧客亦須自備有效出入境簽證、國際機票、所有內陸機票、保險及個別路線之部份交通安排。
7. 即使顧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如遇出/入境時遭本港/當地移民局或海關拒絕出/入境,不論因其本身背景問題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論是否知道原因) ,顧客同意/接受不能要求「本公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另所繳團費不得退回或轉讓他人或轉用於其他旅行團,顧客須自行繳付其間引致之額外費用。
1. 若參加人數不足,或已知或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威脅,「本公司」有權提前取消旅行團,並按旅遊業監管局相關指引作出安排。
2. 就特殊團別如推廣團、加班團、包機團等,臨時取消及退款辦法,請參閱有關行程單張上所列條款細則。
3.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均不接納如顧客在出發日或旅途中自行更改由其他人仕代為參團,已報名的顧客將被當作自動放棄行程論,「本公司」無須發還任何費用。
4. 顧客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包括膳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亦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活動。
5. 顧客因任何理由選擇取消旅行團,應出發日前事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不包括出發日及通知日),如以電話方式提出,將不被接納。惟「本公司」接納顧客取消旅行團,並不妨礙「本公司」於所繳團費或訂金中扣除因取消旅行團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或向顧客要求任何賠償金 ( 包團除外)。
"遵照旅遊業監管局的《旅遊業條例》,旅監局會就每筆外遊費徵收0.15%作為電子印花成本。
旅行社可向顧客徵收每筆外遊費(總數)之0.15%,作為「印花成本」,旅行團收據上蓋有此電子印花,乃受旅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包括:
旅遊業賠償基金(賠償基金)為外遊旅客提供的保障包括:
(a) 就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閉而損失的外遊費所支付的特惠賠償,為特惠賠償申請所涉及的外遊費的損失的90%(按照簡化程序提出的申請所涉的最高款額為15,000港元)
(b) 就意外蒙受損失支付的特惠賠償,而該意外是外遊旅行服務所引起的,並在外遊旅行服務期間發生,並導致外遊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可獲總數高達300,000港元的特惠賠償,惟以實際招致的有關開支為限。每類有關開支的最高款額和其他詳情可參照旅遊業監管局的網站為準。
https://www.tia.org.hk/tc/travel-industry-compensation-fund/protection-under-travel-industry-compensation-fund-and-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html
電子印花系統查詢 電話:(852) 3916 3212
電郵:elevy@ti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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